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FCC)(133)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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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數(shù)字電視(DTV)調諧器
ICS:[{"uid":"33.160"}] HS:[{"uid":"8528"}] |
5. |
通報標題:數(shù)字電視(DTV)調諧器要求頁數(shù):4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該文件提議將所有新電視接受設備必須包括接收無線數(shù)字電視(DTV)廣播信號功能的日期從2007年7月1日提前到2006年12月31日。該修正案要求根據(jù)不遲于法定的數(shù)字電視(DTV)過渡預定終止日期(在那時,類似的電視服務將終止)的時間表,所有的電視接收機須將數(shù)字電視(DTV)調諧器包括在內。該提案計劃在為制造商提供足夠的時間將數(shù)字電視(DTV)調諧器包括在其所有的電視產品中的同時,根據(jù)允許更迅速的完成數(shù)字電視(DTV)過渡期的提前的時間表,對所有的電視接收機應用數(shù)字電視(DTV)調諧器的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消費者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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