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經(jīng)濟通產(chǎn)省(METI),國土交通?。∕LIT)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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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 微波爐(HS: 8516.50); - 載重車輛(HS: 8701, 8702, 8704)(總重量在3.5噸以上,以柴油為燃料的貨車。以及總重量在3.5噸以上,以柴油為燃料,并且載客量為11人或以上的客車)
ICS:[{"uid":"43.080"}] HS:[{"uid":"8516.50"},{"uid":"8701"},{"uid":"8702"},{"uid":"8704"}] |
5. |
通報標題:《關于合理利用能源的法律》的實施法令和實施條例,關于確定機動車輛能源效率的部頒法令,以及經(jīng)濟通產(chǎn)省的部頒通告(經(jīng)濟通產(chǎn)省和國土交通省關于機動車輛問題的通告)頁數(shù):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根據(jù)《關于合理利用能源的法律》,上述第4項所列出的產(chǎn)品將指定為“指定的機械和設備”,而且測量這些產(chǎn)品能耗量性能的方法規(guī)定了數(shù)值(能耗效率),此外,還將制定制造商或進口商判斷的標準。 |
7. | 目的和理由:為了妥善應對近來商業(yè)/住宅和運輸方面能耗的增加、全球變暖等問題,通過普及高能效的機械和設備,促進合理化利用能源。 |
8. | 相關文件: 基本法律是《關于合理利用能源的法律》。批準時,該修正案將在"KAMPO"(政府官方公報)上發(fā)表。 |
9. |
擬批準日期:
2006/03 擬生效日期: 2006/04(標簽的寬限期:大約一年)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分發(fā)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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