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zé)機構(gòu):國土交通部(MOLIT) 如與以上不同,應(yīng)注明負責(zé)處理有關(guān)通報評議意見的機構(gòu)或當(dāng)局的名稱和地址(如能提供,包括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網(wǎng)站地址): 先進機動車輛司 機動車輛管理局 國土交通部(MOLIT) 地址:11, Doum-ro 6, Sejong city, 30103 Republic of Korea 電話: (+82) 44-201-3850 傳真: (+82) 44-201-5584 電子郵箱: kkimax@korea.kr 網(wǎng)址: http://www.molit.go.kr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機動車輛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機動車輛及其零部件性能和標準規(guī)則修訂;頁數(shù):7頁 使用語言:韓文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鑒于最近對《機動車輛管理法》(2024年2月13日頒布,2025年2月14日生效的第20298號法案;2023年9月14日頒布,2025年3月15日生效的第19724號法案)的修正案規(guī)定,必須在國土交通部規(guī)定的車輛上安裝事件數(shù)據(jù)記錄儀(EDR),并允許通過經(jīng)濟補償代替對電動車單次充電后過度夸大行駛里程的糾正措施,為此,韓國政府希望為此提供依法授權(quán)的定義,為該項政策的實施做好準備。 1. 將車輛總重為3.85噸或以下的客車、公共汽車和卡車定義為強制安裝EDR的車輛(草案第56-2條) |
| 7. | 目的和理由:采用國內(nèi)法律 |
| 8. | 相關(guān)文件: MOLIT第2024-1526號通知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25年2月14日(第56-2條,所有新車型) ? 2027年2月14日(第56-2條,所有首次登記的車輛) ? 2025年3月15日(第108-2條、第108-3條)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技術(shù)性貿(mào)易壁壘(TBT)處
韓國技術(shù)標準局(KATS)
地址:93, Isu-ro, Maengdong-myeon, Eumseong-gun,
Chungcheongbuk-do, 27737
Republic of Korea
電話: (+82) 43 870 5315
傳真: (+82) 43 870 5682
電子郵箱: tbt@korea.kr
網(wǎng)址: http://www.knowtbt.kr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KOR/24_07757_00_x.pdf
|
鑒于最近對《機動車輛管理法》(2024年2月13日頒布,2025年2月14日生效的第20298號法案;2023年9月14日頒布,2025年3月15日生效的第19724號法案)的修正案規(guī)定,必須在國土交通部規(guī)定的車輛上安裝事件數(shù)據(jù)記錄儀(EDR),并允許通過經(jīng)濟補償代替對電動車單次充電后過度夸大行駛里程的糾正措施,為此,韓國政府希望為此提供依法授權(quán)的定義,為該項政策的實施做好準備。
1. 將車輛總重為3.85噸或以下的客車、公共汽車和卡車定義為強制安裝EDR的車輛(草案第56-2條)
2. 將術(shù)語“燃料消耗比”修訂為“能源消耗效率”,以與《機動車輛管理法》修訂案(草案第108-2條)保持一致
3. 建立對電動汽車單次充電后行駛里程夸大情況的容忍度(新增草案第10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