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通產(chǎn)省(METI)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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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空調機 (HS: 8415.10.8415.81,8415.82); 電冰箱 (HS: 8418.10,8418.21,8418.22) 電冰柜 (HS: 8418.30,8418.40)
ICS:[{"uid":"23.120"},{"uid":"97.040.30"},{"uid":"97.130.20"},{"uid":""}] HS:[{"uid":"8415.10"},{"uid":" 8415.81"},{"uid":" 8415.82"},{"uid":" 8418.10"},{"uid":" 8418.21"},{"uid":" 8418.22"},{"uid":" 8418.30"},{"uid":" 8418.40"}] |
5. |
通報標題:對能源合理使用法律的實施細則以及通產(chǎn)省部級通報的修訂頁數(shù):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根據(jù)能源合理使用法律,上述第4條所列產(chǎn)品能源消耗量的效能測量方法被定義為額定值(能源消耗功效),同時,需要修改生產(chǎn)商和進口商用來進行判斷的技術法規(guī)。 |
7. | 目的和理由:通過推廣使用高能源消耗功效的機械和設備,提高能源使用的合理程度,以便應對商業(yè)/民用領域中能源消耗的最新增長和全球預警問題等等。 |
8. | 相關文件: 基本法是能源合理使用法律。批準時,該修訂本將發(fā)表于官方公報。 |
9. |
擬批準日期:
2006/09 擬生效日期: 2006/09(標簽寬限期:大約一年)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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