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荷蘭 |
| 2. | 負責機構:飲用品生產商協會。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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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收押金的一次性使用的軟飲料和水用塑料瓶。
ICS:[{"uid":"83.140"},{"uid":"83.140.01"},{"uid":"83.140.99"}] HS:[{"uid":"39"}] |
| 5. |
通報標題:對實施飲料銷售委員會包裝令2003年指令的第2次修訂頁數: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本修訂的目的是引入一項對收押金的一次性使用的軟飲料或水用塑料瓶的(附加)可回收包裝的處理費(荷蘭語名稱:VBR)。實際上這涉及容量超過0.5升的瓶子。從2007年起,這類瓶子將不帶板條箱或托架在荷蘭市場銷售。關于VBR的現行法規(guī),正如實施飲料銷售委員會包裝令2003年指令的第5條所規(guī)定的,單獨要求通過板條箱和托架的供應。 |
| 7. | 目的和理由:由于在軟飲料和水的批發(fā)中收押金包裝的不同,一個涉及(附加)可回收包裝處理費的系統(tǒng)(縮寫為VBR)已實行了數十年。這些不同是由于消費者從一個零售商處整瓶購買(如廉價超市、加油站或售貨亭)然后把空瓶退還給另一個零售商(如街邊的全方位服務超市)。后一個零售商以成本告終而不是押金系統(tǒng)的利潤。為了補償他們,發(fā)起了整瓶的板條箱或托架可回收包裝處理費(VBR)資助行動,在空瓶的板條箱被退還時(并適當分類)付款。對生產商和進口商這是一個零成本/利潤運營,但對批發(fā)商和零售商則不是,因為他們被補償了100%的消費者退還的空瓶。這抵消了押金制度消極的經濟影響。這個制度過去已被通報給歐盟委員會,并同樣得到競爭總司的單獨批準。 |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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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2007/02/01 擬生效日期: 2007/03/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6/12/27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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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通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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