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士 |
| 2. | 負責機構:聯(lián)邦環(huán)境局(FOEN) Monbijoustrasse 40 CH-3011 Bern Postal address: CH-3003 Berne Switzerland chemicals@bafu.admin.ch,www.bafu.admin.ch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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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涵蓋的產品為含有在大氣中穩(wěn)定、用作制冷劑的物質的空調、制冷和制熱設備(關稅編號:8415、8418)。
ICS: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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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聯(lián)邦委員會關于修訂降低若干特別危險物質、制劑和物品使用風險條例附件2.10的法令(降低化學品風險條例(ORRChem);聯(lián)邦法律編號:SR 814.81)頁數(shù):4頁;4頁;4頁 使用語言:德語;法語;意大利語 鏈接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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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該法令將某些含有對大氣穩(wěn)定制冷劑的設備的現(xiàn)有市場投放和生產禁令適用范圍擴大至根據技術水平已可獲得不含對大氣穩(wěn)定制冷劑的替代品的其他裝置和設備。目標裝置和設備如下: · 食品和易腐物品的冷藏和冷凍設備; · 用于冷卻或加熱房間的設備; · 用于冷卻或加熱工藝的設備; · 用于機動車輛、軌道車輛或船舶的移動空調裝置; · 用于運輸食品或易腐物品的移動制冷裝置; · 所使用的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為750或以上的,每個回路制冷劑充注量少于3千克的單體分體設備(空調和熱泵); · 所使用的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為150或以上的,用于冷藏和冷凍食品和易腐物品的獨立設備; · 未配備冷卻回路的制冷設備,只要(a)至少配備三個蒸發(fā)器,制冷量超過80千瓦;或(b)配備40個以上蒸發(fā)器;或(c)為獨立設備,所使用的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為150或以上。 在滿足某些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如果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無法找到替代品,或者相關規(guī)范不允許使用在大氣中不穩(wěn)定的制冷劑,則這些設備在市場上的投放和生產存在例外規(guī)定。 在滿足某些先決條件的情況下,蒸發(fā)溫度低于-90℃的裝置和設備,在市場投放和生產方面存在例外規(guī)定。 該法令還載列了對現(xiàn)行法規(guī)的其他調整: · 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達到或超過2500的,禁止灌裝在大氣中穩(wěn)定的制冷劑; · 在大氣中穩(wěn)定的制冷劑充注量等于或大于5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設備必須配備具有警告功能的泄漏檢測系統(tǒng); · 不得再注入固定設備的回收制冷劑被視為特種垃圾。 |
| 7. | 目的和理由:此次修訂降低化學品風險條例(ORRChem)的目的是限制氟化溫室氣體的使用和排放。此次修訂是對現(xiàn)行歐洲立法((EU)第2024/573號法規(guī))的調整,以與瑞士的最新技術水平保持一致;保護環(huán)境;協(xié)調;減少貿易壁壘,促進貿易 |
| 8. | 相關文件: 降低化學品風險條例: https://www.fedlex.admin.ch/eli/oc/2024/254/fr 為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瑞士法律根據現(xiàn)行歐洲法律進行了調整: 2024年2月7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24/573號關于氟化溫室氣體法規(guī)(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573/o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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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2024年5月31日 擬生效日期: 2025年1月1日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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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https://www.fedlex.admin.ch/eli/oc/2024/254/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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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將某些含有對大氣穩(wěn)定制冷劑的設備的現(xiàn)有市場投放和生產禁令適用范圍擴大至根據技術水平已可獲得不含對大氣穩(wěn)定制冷劑的替代品的其他裝置和設備。目標裝置和設備如下:
· 食品和易腐物品的冷藏和冷凍設備;
· 用于冷卻或加熱房間的設備;
· 用于冷卻或加熱工藝的設備;
· 用于機動車輛、軌道車輛或船舶的移動空調裝置;
· 用于運輸食品或易腐物品的移動制冷裝置;
· 所使用的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為750或以上的,每個回路制冷劑充注量少于3千克的單體分體設備(空調和熱泵);
· 所使用的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為150或以上的,用于冷藏和冷凍食品和易腐物品的獨立設備;
· 未配備冷卻回路的制冷設備,只要(a)至少配備三個蒸發(fā)器,制冷量超過80千瓦;或(b)配備40個以上蒸發(fā)器;或(c)為獨立設備,所使用的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為150或以上。
在滿足某些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如果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無法找到替代品,或者相關規(guī)范不允許使用在大氣中不穩(wěn)定的制冷劑,則這些設備在市場上的投放和生產存在例外規(guī)定。
在滿足某些先決條件的情況下,蒸發(fā)溫度低于-90℃的裝置和設備,在市場投放和生產方面存在例外規(guī)定。
該法令還載列了對現(xiàn)行法規(guī)的其他調整:
· 制冷劑的全球升溫潛能值達到或超過2500的,禁止灌裝在大氣中穩(wěn)定的制冷劑;
· 在大氣中穩(wěn)定的制冷劑充注量等于或大于5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設備必須配備具有警告功能的泄漏檢測系統(tǒng);
· 不得再注入固定設備的回收制冷劑被視為特種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