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士 |
| 2. | 負責機構:聯(lián)邦環(huán)境辦公室。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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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燃煤和燃木鍋爐;燃煤和燃木爐;具有微粒排放源的工業(yè)和商業(yè)建筑。
ICS:[{"uid":"27.060"}] HS:[{"uid":"8402"},{"uid":"8403"}] |
| 5. |
通報標題:空氣污染控制法令修訂草案(OAPC,2007年7月1日修訂)頁數:13頁 使用語言: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限制微粒措施:提高燃木和燃煤系統(tǒng)的限制值并進一步作出如下修改: ? 熱能輸出低于350 kW的燃木系統(tǒng)只有在符合相關歐盟產品標準并滿足最新空氣污染控制要求時才能使用。 ? 熱能輸出超過70kW的自動燃木系統(tǒng)必須安裝有效的微粒過濾器如靜電除塵器或纖維過濾器。新的微粒限制值將根據裝置的尺寸分級制定(2007至2015年)。 ? 50 mg/m3的微粒排放總數限制值將減少至20 mg/m3(類似德國TA-Luft 氣體排放標準)。 |
| 7. | 目的和理由:減少微粒引起的空氣污染及遵守空氣污染控制法令規(guī)定的排放限制值,現在經常超過限制值。各種設備的微粒排放限制值將根據技術發(fā)展水平要求進行修改。 |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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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2007/05 擬生效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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