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丹麥 |
| 2. | 負責機構:環(huán)境部丹麥環(huán)境保護局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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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不含二氧化碳的需泉水、泉水和水的包裝物。已覆蓋的啤酒、碳酸軟飲料、“混合果汁酒(alcopops)”和蘋果酒的包裝物
ICS:[{"uid":"67.160"},{"uid":"55."}] HS:[{"uid":"22"}] |
| 5. |
通報標題:環(huán)境部關于某些飲料包裝物押金和回收等的法令頁數:40頁,以及28頁附 使用語言:丹麥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擴充目前關于包裝物法令的范圍,將不含二氧化碳的需泉水、泉水和水的包裝物包括在內。這種包裝物將包括在現有的啤酒、碳酸軟飲料、“混合果汁酒”和蘋果酒的包裝物押金回收系統(tǒng)中。這意味著所有需泉水等的可棄包裝物必須標示押金標簽。 關于包括回收物(降低)稅款的修正案將同時生效。 |
| 7. | 目的和理由:瓶裝非碳酸水的消費已經增加。將這種包裝物包括在回收系統(tǒng)中將減少垃圾,并且為碳酸和非碳酸需泉水確定同等的條件。 對于消費者來說,所有的需泉水包裝物形成押金和回收系統(tǒng)的一部分是合理的。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07/07/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本通報日期起2個月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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