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gòu):衛(wèi)生署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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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預包裝的含咖啡因的飲料
ICS:[{"uid":"67.160"}] HS:[{"uid":"2202"}] |
| 5. |
通報標題:根據(jù)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案擬議的在預包裝飲料上的咖啡因含量標簽要求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案的第17條規(guī)定了在食品上標示的信息。為了響應消費者所要求的飲料的咖啡因含量信息,衛(wèi)生署打算要求預包裝的含咖啡因的飲料在容器或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并且字體的寬度和長度應當不小于2毫米,標示咖啡因的含量。以下是詳細的要求: (1)含有咖啡因的預包裝液體型飲料,無論是哪一種來源的,比例等于或超過20毫克/100毫升的,咖啡因含量的標示方法應當以毫克/100毫升表示; (2)含有咖啡因的預包裝液體型飲料,無論是哪一種來源的,比例低于20毫克/100毫升的,應當標示下列信息:“咖啡因低于20毫克/100毫升”; (3)含有咖啡因的預包裝液體型的咖啡、茶和可可飲料,比例等于或低于2毫克/100毫升的,咖啡因含量的標示可以用“低咖啡因”代蘀“咖啡因低于20毫克/100毫升”表示;以及 (4)以每份餐量售出的粉末型的速溶咖啡制品(包括普通的、2合1的和3合1的咖啡制品),咖啡因含量的標示應當以毫克/份餐量表示。本強制性法規(guī)應當不適用于任何其它種類的粉末型或干縮型的飲料。 |
| 7. | 目的和理由:為消費者提供咖啡因的信息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8/01/01 擬生效日期: 2008/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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