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中國香港 |
| 2. | 負責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運輸署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 [?], 2.10.1 [?], 5.6.2 [X], 5.7.1 [?], 3.2 [?], 7.2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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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電動個人可移動工具(HS編碼:87116020);以及電動輔助腳踏車(HS編碼:87116030)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法規(guī)項下的產(chǎn)品認證安排頁數(shù):56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提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氣墊板、電動單車、電動輔助腳踏單車(又稱“腳踏電單車”或“助力自行車”)等)設立認證制度,以便只有經(jīng)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可在香港的指定單車徑上使用。 |
| 7. | 目的和理由:方便公眾選擇認證電動可移動工具(附有認證標簽)在香港的指定單車徑上使用,以確保使用該等電動可移動工具時的道路安全;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運輸署步行友好性專責小組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
香港九龍
油麻地海庭道11號
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13樓
電子郵箱:tfwgeneral@td.gov.hk
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法規(guī)項下的產(chǎn)品認證安排可在下列鏈接獲?。河⑽陌妫篽ttps://td-emd.hkpc.org/EMD-PCS-Draft(E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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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氣墊板、電動單車、電動輔助腳踏單車(又稱“腳踏電單車”或“助力自行車”)等)設立認證制度,以便只有經(jīng)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可在香港的指定單車徑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