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福祉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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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藥品
ICS:[{"uid":"11.120.10"}] HS:[{"uid":"30."}] |
| 5. |
通報標題:藥品的條形碼標簽要求和條形碼管理頁數(shù):20頁 使用語言:韓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 要求藥品標簽包含由藥品的韓國藥品編碼(KDC)號碼組成的條形碼; - 要求15毫升(或15克)的或低于15毫升(或15克),包含在單一的紙盒中的注射液、藥膏或口服和外用的溶液在其標簽上有條形碼; - 要求處方藥或指定的藥品在其標簽上有包含批號和有效日期的EAN/UCC-128條形碼; - 將條形碼管理機構從韓國衛(wèi)生行業(yè)發(fā)展協(xié)會變更為健康保險審議和評定中心(HIRA); - 制造商和進口商在獲得產(chǎn)品許可證,并授權健康保險審議和評定中心給予每一種藥品韓國藥品編碼的日期之后30天內,有義務提交關于藥品的信息報告。 |
| 7. | 目的和理由:通過采用韓國藥品編碼促進藥品信息共享,并鼓勵使用條形碼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7/12/24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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