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馬來西亞 |
2. | 負責機構:國家藥品管理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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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化妝品
ICS:[{"uid":"71.100"}] HS:[{"uid":"33"}] |
5. |
通報標題:經(jīng)由通報程序,通過在管理化妝品的主要法規(guī)29法規(guī)之后插入29A法規(guī),修訂1984年的管理藥品和化妝品的法規(guī)頁數(shù):5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馬來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本修正案規(guī)定了在馬來西亞銷售的化妝品的通報要求。本通報程序將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妝品在制造、銷售、進口和出口之前必須向藥品管理局注冊的現(xiàn)行法規(guī)(即,銷售前審批)。 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馬來西亞不得持有、制造、銷售、供應或進口任何化妝品,除非: - 該化妝品已經(jīng)向馬來西亞藥品管理中心主任通報過;以及 - 此人具有由馬來西亞藥品管理中心主任簽發(fā)的適當?shù)淖C明。 本修正與2003年9月2日簽署的東盟(ASEAN)統(tǒng)一化妝品管理計劃(AHCRS)協(xié)議的執(zhí)行相一致,該計劃要求所有的東盟成員國執(zhí)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東盟化妝品指令。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健康和生命;防止欺詐行為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8/01/01 擬生效日期: 2008/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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