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安哥拉 |
| 2. | 負責機構:財政部(安哥拉稅收管理局) 電子郵箱:yuri.paulo@minfin.gov.ao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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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HS編碼:22.04、22.05、22.06、22.07、22.08、24.01、24.02、24.03
(見7月15日第216/19號總統(tǒng)令附件一和5月12日第64/23號行政令)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在藥品、飲料、含酒精液體、煙草及其制成品替代品以及法令附件一列其他產品上加蓋高度安全納稅印花的義務頁數: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考慮到走私和偽造酒精飲料和液體以及煙草及其人造替代品已成為世界性問題,也影響到安哥拉共和國。鑒于此類非法行為會使國家失去重要的收入來源,并對公眾健康和公民福祉構成威脅。必須實施“高度安全納稅印花方案”,這似乎是確保打擊假冒產品、征收稅款以及確保國家市場上商品和產品可靠性的基本措施。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7月15日第216/19號總統(tǒng)令,關于對藥品、飲料、酒精類液體、煙草及其制成品替代品以及該總統(tǒng)令附件一所列其他產品必須加蓋高度安全納稅印花的義務。 5月12日第64/23號行政令(附件四)規(guī)定了適用于蓋章過程的程序、印章銷售價格、申領和蓋章規(guī)則、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和有效期,以及按包裝類型、數量、重量、最小和最大包裝單位數定義的尺寸——廢止2003年3月10日第149/22號行政令(附件四)。 廢除2003年3月10日第149/22號行政令(該行政令批準了強制加蓋高度安全納稅印花的法規(guī))以及4月8日第186/22號行政令(該行政令暫停執(zhí)行上述法規(guī))。 |
| 9. |
擬批準日期:
已批準 擬生效日期: 已生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財政部(安哥拉稅收管理局)
電子郵箱:yuri.paulo@minfin.gov.ao
https://www.ucm.minfin.gov.ao/cs/groups/public/documents/document/a%0Aw4z/ntkx/~edisp/minfin3591707 https://www.ucm.minfin.gov.ao/cs/groups/public/documents/document/a%0Aw4z/njax/~edisp/minfin3601299.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AGO/23_14764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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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走私和偽造酒精飲料和液體以及煙草及其人造替代品已成為世界性問題,也影響到安哥拉共和國。鑒于此類非法行為會使國家失去重要的收入來源,并對公眾健康和公民福祉構成威脅。必須實施“高度安全納稅印花方案”,這似乎是確保打擊假冒產品、征收稅款以及確保國家市場上商品和產品可靠性的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