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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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 含有全氟化碳或全氟化碳制劑的制冷產(chǎn)品和設備; - 含有氫氟烴或氫氟烴制劑的制冷和空調(diào)產(chǎn)品(不包括機動車輛中使用的設備)、熱泵、防火系統(tǒng)和滅火器; - 含有六氟化硫或六氟化硫制劑的高電壓開關; - 氟化溫室氣體罐。
ICS:[{"uid":"23.120"},{"uid":"97.040"},{"uid":"27.080"},{"uid":"13.220"},{"uid":"97.130"},{"uid":"29.130"},{"uid":"23.020"}] HS:[{"uid":"84"},{"uid":"85"}] |
5. |
通報標題:根據(j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C) No 842/2006,該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草案制定了含有某些氟化溫室氣體的產(chǎn)品和設備的標簽形式和附加標簽要求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tbt/EEC/08_0033_00_e.pdf頁數(shù):5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根據(jù)關于含有氟化物溫室氣體的某些產(chǎn)品和設備的法規(guī)(EC) No 842/2006的第7(1),制定了標簽內(nèi)容、形式和放置位置。 標簽應當包含所含氟化溫室氣體類型和數(shù)量的信息,明確指出這是《京都議定書》中所規(guī)定的。另外,要有說明某些產(chǎn)品和設備是否是已與含氟化溫室氣體的泡沫隔絕的信息。 |
7. | 目的和理由:氫氟烴(HFCs)、全氟化碳 (PFCs)和六氟化硫 (SF6),是《京都議定書》控制的溫室氣體。關于某些氟化溫室氣體的法規(guī)(EC) No 842/2006的目標是減少這些氣體的排放,以幫助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達到它們所簽署的《京都議定書》的目標,并包括標志含有此類氣體產(chǎn)品的責任。 為實施法規(guī)(EC) No 842/2006尤其是其第7(1)款,歐盟委員會規(guī)定了標簽的內(nèi)容、放置位置和形式的細節(jié)。假如根據(jù)法規(guī)(EC) N° 842/2006(已在參考文獻EEC 38中通報給TBT)通報的法規(guī)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并且其可能的修改文本最晚須于2008年2月初做出的話,那么,允許有30天的提意見時間。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8/04/01 擬生效日期: 2008/04/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3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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