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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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草萘胺(殺蟲劑的活性物質)
ICS:[{"uid":"65.100.10"}] HS:[{"uid":"3808"}] |
5. |
通報標題:關于不將草萘胺包括在理事會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對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授權的委員會決議草案頁數(shù):5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本草案規(guī)定了草萘胺不包括在共同體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員國必須撤回對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的授權。本決議草案僅涉及這種物質投放市場,而對共同體和國家關于殺蟲劑殘留物的最高農(nóng)殘量標準(MRLs)無影響。 |
7. | 目的和理由: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關于植物保護產(chǎn)品投放市場的指令91/414/EEC設立了一個植物保護產(chǎn)品授權和投放市場的協(xié)調框架。 該指令的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了一項在12年期間逐步對市場上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所含活性物質進行審查的程序。審查后將評定結果有利的物質包括在該指令的附件I中。草萘胺是該工作程序第三階段所覆蓋的物質。 在對這種活性物質的評估期間,已經(jīng)確定了許多利害關系。特別是,由于缺少可靠的數(shù)據(jù),不可能進行可靠的某種代謝物浸析到地下水中的風險評定。 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條規(guī)定,成員國允許處理、貯存、投放市場和使用含有草萘胺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現(xiàn)有存貨的寬限期限定為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即,自本委員會決議草案批準日期起18個月。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8/10/15 擬生效日期: 批準日期后6個月內,成員國必須撤回所有的,對含有草萘胺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現(xiàn)有的授權。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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