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新西蘭 |
| 2. | 負責機構:經濟發(fā)展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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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燃氣器具,容量120毫升以下的除外。規(guī)定的配件*------用于或與燃氣供應、分發(fā)、壓縮、使用有關的配件及經濟發(fā)展部秘書規(guī)定的配件。用于運輸用途的燃氣器具及配件除外。 *注意此次沒有經濟發(fā)展部部長規(guī)定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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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燃氣安全法提案-討論稿頁數(shù):49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本文件提出了更新現(xiàn)行新西蘭燃氣安全及測量監(jiān)管框架的提案,將新要求合并到2006年制定的燃氣法中。 文件的主要內容涉及對新西蘭的特殊要求;但對燃氣器具及規(guī)定配件安全的修訂涉及在外國生產進口到新西蘭的燃氣器具及規(guī)定配件。 文件公布了對聲明制度引入燃氣器具/配件安全獨立第三方認證要求的提案。 |
| 7. | 目的和理由:燃氣器具及配件供應商聲明制度通過對進口商和生產商規(guī)定燃氣器具及配件在新西蘭使用必須安全的責任,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即符合基本安全要求,能夠在新西蘭規(guī)格燃氣以及反常氣候和地震環(huán)境下工作。目前為確保做到這一點,燃氣器具必須符合新西蘭標準NZS 5262,該標準公布了燃氣器具必須符合的安全要求。企業(yè)提出了關于目前供應商聲明制度的誠信關注,因為聲明制度是基于自我聲明。提出獨立第三方燃氣器具安全認證的提案,滿足誠信關注,并在人類健康和安全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證。提案的實質部分是要求獨立第三方證明燃氣器具在新西蘭使用是安全的。第三方由澳大利亞新西蘭聯(lián)合認可制度(JAS-ANZ) 、JAS-ANZ承認的同等機構或政府協(xié)定認可。這些認可機構基于由新西蘭國際認可機構(IANZ)或同等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產生的數(shù)據(jù)作出認證。提案的次要部分是承認法規(guī)中“1990年6月29日歐盟理事會關于統(tǒng)一成員國有關燃氣器具法律的指令(90/396/EEC)”的基本安全要求,因為只要燃氣器具或配件也符合新西蘭燃氣規(guī)格、氣候及耐震要求則滿足聲明制度。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預計要求將于2009年7月生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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