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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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15種殺蟲劑活性物質
ICS:[{"uid":"65.100"}] HS:[{"uid":"3808"}] |
5. |
通報標題:關于不將某些活性物質包括在理事會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對含有這些物質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授權的委員會決議草案頁數(shù):6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本委員會決議草案規(guī)定了列入其附件中的物質不包括在共同體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員國必須最遲不遲于2010年12月31日撤回對含有這些物質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的授權。本委員會決議草案僅涉及這些物質投放市場,而對共同體和國家關于殺蟲劑殘留物的最高農殘量標準(MRLs)無影響。 |
7. | 目的和理由: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關于植物保護產(chǎn)品投放市場的指令91/414/EEC設立了一個植物保護產(chǎn)品授權和投放市場的協(xié)調框架。<br> 該指令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了一項在12年期間逐步對市場上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所含活性物質進行審查的程序。審查后將評定結果有利的物質包括在該指令的附件I中。<br> 本委員會決議草案的附件中列出的物質是該工作程序第四階段所覆蓋的物質。<br> 本委員會決議草案的附件中列出的物質的通報人通知委員會,他們自愿撤回其對這些活性物質的證明。因而這些活性物質應當不包括在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然而,依照法規(guī)(EC) No 2229/2004的第24 e 條和第 25 (3)條規(guī)定,成員國將必須不遲于2010年12月31日撤回現(xiàn)有的授權。<br> 依照指令91/414/EEC第4(6)條規(guī)定,成員國允許處理、貯存、投放市場和使用含有這些物質的植物保護產(chǎn)品現(xiàn)有存貨的寬限期最遲應于2011年12月31日終止。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8年12月底 擬生效日期: 自公布日期起20天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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