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2. | 負責機構:烏克蘭核法規(guī)委員會,國家技術法規(guī)和消費政策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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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存儲和/或掩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容器,即:<br> - 存儲(在放射性廢物包裝中)在適當庫中的固體和液體放射性廢物容器;<br> - 放射性物質收集容器;<br> - 按照烏克蘭核安全法根據(jù)在不同庫中掩埋的容許性(不容許性)標準,在地表、近地表或地質處置庫掩埋(在放射性廢物包裝中)固體放射性廢物用的容器
ICS:[{"uid":"13.030.40"}] HS:[{"uid":"9821"}] |
5. |
通報標題:烏克蘭內(nèi)閣2007年7月18日法令No. 939批準的“關于存儲和掩埋放射性廢物的容器的技術法規(guī)及其實施計劃”頁數(shù):16頁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本技術法規(guī)對存儲和/或掩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容器規(guī)定了一般技術要求、技術要求中關于此類容器的合格評定程序、使用容器時必要的觀測及包裝和標志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使烏克蘭法律符合歐盟關于安全使用存儲和/或掩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容器的法律及歐盟成員國標準法案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12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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