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2. | 負責機構:烏克蘭工業(yè)政策部(MIP),國家技術法規(guī)和消費者政策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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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用于通過公路和鐵路運輸危險品的運輸設備,即:<br> - 容器(鋼瓶、鋼瓶集裝格、箱、壓力水槽和低溫容器);<br> - 槽罐,包括可卸下的槽罐、集裝箱槽罐(可運輸?shù)牟酃蓿?、移動式槽罐、是槽罐車的車載鍋爐組成部分的槽罐、是鐵路貨車和拖車或鐵路列車部分的槽罐或容器、用于運輸2類氣體、穩(wěn)定的6.1類氰化氫、脫水氫氟化物,以及8類氟氫酸的車載槽罐,包括閥和槽罐的其它輔助設備。
ICS:[{"uid":"23.020"},{"uid":"23.060"}] HS:[{"uid":"9811"}] |
5. |
通報標題:由烏克蘭內(nèi)閣(Kyiv)2008年11月5日的第967號法令批準的,“關于可運輸?shù)膲毫υO備的技術法規(guī)”頁數(shù):22頁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這些技術法規(guī)覆蓋了屬于強制性合格評定的可運輸?shù)膲毫υO備,并且規(guī)定了安全性、合格評定、標識、將此類設備推行到流通中的主要要求,確定了定期檢查的和管理監(jiān)督遵守這些技術法規(guī)要求的程序。 |
7. | 目的和理由:使烏克蘭的法規(guī)適應歐盟有關安全使用可運輸?shù)膲毫υO備的法規(guī)及歐盟成員國標準法案的產(chǎn)品合格評定程序。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1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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