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巴林 |
| 2. | 負責機構:標準計量管理局(BSMD)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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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供嬰幼兒和兒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輔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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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供嬰幼兒和兒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輔助食品(15頁,阿拉伯語;10頁,英語)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本技術法規(guī)草案規(guī)定海灣標準(GSO)“供嬰幼兒和兒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輔助食品”的條款7和8(包裝和標簽)中規(guī)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本草案規(guī)定如下: 1. 輔助食品應當包裝在衛(wèi)生、密封的容器中,氮或者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裝介質。 2. 容器應當設計成便于打開密封、處理和降解的。容器應當是不透水和不透氣,而且是防腐防銹的。 3. 在產品是即飲形式的情況下,容器的灌裝應當是: - 對于重量為150克的產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 - 對于重量為150-250克的產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 - 對于重量為250克的產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 本草案同樣還規(guī)定了以下標簽要求: 1. 產品名稱(基于牛奶的配方奶)。 2. 在濃縮制品的情況下,以下內容必須印在標簽上(濃縮 – 稀釋后使用)。 3. 售出品,(標注)以千焦爾(KJ)和/或卡路里(Kcal)表示的每100克食品的能量(熱值),以及每建議用量的該項量值。. 4. 售出品,(標注)每100克食品的蛋白質、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克數,以及每建議用量的該項量值。允許聲明中(使用)每100千焦爾(或100卡路里“Kcal”)(進行標注)。 5. 售出品,(標注)每100克產品的每一種維生素、需物質及其它任何添加成分的總量,以及每建議用量的該項量值。允許聲明中(使用)每100千焦爾(或100卡路里“Kcal”)(進行標注)。 6. 食品的貯存、配制和使用,以及打開后貯存的說明書。同樣還必須強調如果產品不適當的配制可能出現(xiàn)的健康危險。 7. 下列說明: - “在生命的前六個月期間母乳優(yōu)于其它嬰兒乳制品”。 - “該產品不應用于6個月以下嬰兒”。 - “應用沸水沖調”。 - “食用該產品的嬰幼兒和兒童應配合添加其它食品”。 |
| 7. | 目的和理由:堅持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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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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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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