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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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正常的使用方式要求將其放入口中的產(chǎn)品,以及基于其性質,可以合理的預測由三歲以下的兒童在學習和游戲中使用的產(chǎn)品(
ICS:[{"uid":"97.200.50"},{"uid":"97.190"}] HS:[{"uid":"95"},{"uid":"96"}] |
| 5. |
通報標題:-修訂《危險產(chǎn)品法案》(含鉛的消費品 – 接觸嘴的)目錄I第II部分的命令提案(9頁,英語和法語) -含鉛的消費品(接觸嘴的)法規(guī)提案(2頁,英語和法語)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 在許多的研究中鉛對幼兒的不良影響已經(jīng)有大量的文件證明。兒童吸收攝取的鉛的百分比大大超過成人,而且他們的發(fā)育器官和身體系統(tǒng)更易受鉛的毒性作用影響。另外,幼兒把物體放在嘴里嚼的天性,使他們更可能接觸消費品中的鉛。 本法規(guī)提案規(guī)定了下列種類的消費品中每千克產(chǎn)品鉛的總限量為90毫克(90 mg/kg): (1) 除了廚房器具外,其正常使用方式要求將其放入使用者口中的產(chǎn)品;以及 (2) 基于其性質,可以合理的預測由三歲以下的兒童在學習和游戲中使用的產(chǎn)品。 本法規(guī)提案將確保受含鉛量超標影響的產(chǎn)品不能在加拿大合法的進口、做廣告或銷售。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公布后5至8個月之內 擬生效日期: 本措施批準的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9/09/03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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