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新西蘭 |
2. | 負責機構:消費者事務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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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鏈鋸,H.S.編碼8467.81.00 00E,其它帶電機的電鋸,H.S.編碼8467.22.00.29F
ICS:[{"uid":"65.060.80"}] HS:[{"uid":"8467"}] |
5. |
通報標題:不安全貨物通報(無鏈制動器的鏈鋸)2009。根據(jù)公平交易法1986第31條制定-消費者事務部通報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不安全貨品通報的作用是聲明貨物即無鏈制動器的鏈鋸為不安全貨物并且自2009年9月24日起18個月內(nèi)禁止供貨 |
7. | 目的和理由:無有效鏈制動器的鏈鋸可能對使用者產(chǎn)生難以接受的危險。鏈制動器是防止電鋸卡住后繼續(xù)運轉(zhuǎn)的一個安全特性。在制定本通報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是強烈支持此項措施。林業(yè)使用的鏈鋸由強制安裝鏈制動器的單獨法律要求管轄。本通報針對個人使用的鏈鋸。本通報的作用是要求進口商和供應商提供鏈鋸符合ISO 6535:2008關于鏈制動器規(guī)定要求的文件。符合AS/NZS 60745.2.13 2006電動鏈鋸要求的證明被視為等效。通報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之后18個月內(nèi)有效,之后消費者事務部必須使通報永久化,或允許其失效(如果認為應當這樣)。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9/09/24 擬生效日期: 2009/09/24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不適用-消費者事務部任何時候都愿意得到反饋信息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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