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2. | 負責機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標準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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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家庭個人修飾用電器-TTS/UL 859:20XX
ICS:[{"uid":"97.180.00"}] HS:[{"uid":"8516"}] |
5. |
通報標題:家庭個人修飾用電器頁數(shù):188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 要求包括按照TTS 171: 第 1部分: 2002、特立尼達電子布線規(guī)范-第1部分:低壓設備(包括修訂1(2007))使用的家庭個人修飾用電器,如卷發(fā)器、吹風機、梳子、發(fā)刷及類似電器。 要求不包括額定電壓超過250V的電器或以下安全標準管轄的電器: ?醫(yī)療和牙科設備標準,UL 544; ?醫(yī)療電氣設備標準,第1 部分:通用安全要求,UL 60601-1; ?個人衛(wèi)生和保健設備標準,UL 1431; ?理發(fā)和刮臉器具標準,UL 1028; ?發(fā)動機驅動的按摩和訓練設備標準,UL 1647; ?電熱墊標準,UL 130; ?商用電動個人修飾用具標準,UL 1727。 |
7. | 目的和理由:為確保產(chǎn)品質量合格,使消費者或用戶避免健康或安全危險,建議本標準為強制標準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負責貿(mào)易和工業(yè)的部長通報之日,根據(jù)標準法案要求公布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官方公報的公告中 擬生效日期: 負責貿(mào)易和工業(yè)的部長通報之日,根據(jù)標準法案要求公布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官方公報的公告中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0/04/01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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