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泰國 |
| 2. | 負責機構:食品藥品管理局辦公室(泰國FDA)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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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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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公共衛(wèi)生部(MOPH)標題為“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應用”的通告草案頁數(shù):4 使用語言:泰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本法規(guī)草案提議制定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使用標準如下: –No. 1:益生菌不包括在公共衛(wèi)生部通告附件1中公布的食品中禁止的微生物、細菌和酵母菌列表中; –No. 2:“益生菌”意指當以足夠的數(shù)量控制時,將對宿主生物體具有有益作用的活的微生物,豁免的生物治療劑、不在食品和轉基因微生物中使用的有益微生物; “健康聲明”意指涉及食品、食品成分或營養(yǎng)的,與健康直接和間接相關的聲明或其它信息; –No. 3:益生菌作為食品成分應用應當經(jīng)過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許可: 3.1除了應當論證安全使用的證據(jù)和遵循由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發(fā)布的標準之外,益生菌作為食品成分應當按照附件II中所列; 3.2 含有益生菌的食品在儲存和使用期間應當保持每克食物活力益生菌不少于1,000,000菌落; –No. 4:益生菌健康聲明應當按照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發(fā)布的標準; –No. 5:含有益生菌的食品應當依照下列各項標示: (1)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標簽的通告 (2) 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此類食品的通告無論在什么情況下涉及健康聲明,應當標示下列詳細資料: –添加的益生菌的屬、種類和菌株; –按照聲明對消費者有益的數(shù)量和推薦的持續(xù)時間; –健康聲明的綜述; –使用和儲存條件的說明; –提供給消費者的聯(lián)系地址、電話號碼或網(wǎng)址; –No. 6:含有益生菌的食品的包裝應當按照公共衛(wèi)生部關于包裝的通告; –No.7:本通告應當在政府官方公報上公布日期后實施。 |
| 7. | 目的和理由: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10/10 擬生效日期: 在政府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向WTO成員通報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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