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2. | 負責機構:烏克蘭經(jīng)濟發(fā)展及貿易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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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所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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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烏克蘭法律草案“修訂某些關于合格評定機構認可的烏克蘭法律”頁數(shù):16 使用語言:烏克蘭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烏克蘭法律草案“修訂某些關于合格評定機構認可的烏克蘭法律”提出執(zhí)行合格評定活動的合格評定機構應由烏克蘭國家認可機構認可。如果烏克蘭國家認可機構不執(zhí)行某些合格評定活動的認可,認可應由外國國家認可機構執(zhí)行。按照歐洲和國際要求,提出修改由烏克蘭國家認可機構或外國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國家計量中心計量系統(tǒng)、國家特別授權計量領域地區(qū)執(zhí)行機構、企業(yè)和組織校準實驗室的測量設備校準認證。烏克蘭法律草案對無認可認證的合格評定機構和校準實驗室執(zhí)行認可規(guī)定了2年的過渡期。法律草案還提出擴大烏克蘭國家認可機構的組織和活動要求。擴大作為認可管理者的烏克蘭國家認可機構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使關于烏克蘭國家認可機構活動的法律與歐盟法律一致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11年第3季度 擬生效日期: 2011年第3季度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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