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泰國 |
| 2. | 負責機構:能源部能源事務局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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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液化石油氣瓶
ICS:[{"uid":"23.020.30"}] HS:[{"uid":"7311"}] |
| 5. |
通報標題:能源部(草案)通報修訂版:在能源事務局B.E.的職責管轄下,適用于以使用液化石油氣(LPG)為先提的,危險物質(zhì)的儲存的規(guī)則和程序、指定負責人員,以及從《危險物質(zhì)法案B.E. 2535》中的豁免頁數(shù):15頁 使用語言:泰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在某個地點持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危險物質(zhì),并且可以儲存的液化石油氣總量不超過500千克的人可以從需要獲得液化石油氣持有許可證的要求中豁免。 -要求在某個地點持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危險物質(zhì),并且可以儲存的液化石油氣總量超過1,000千克的人,應儲存和使用散裝或球形罐裝液化石油氣。 |
| 7. | 目的和理由:安全和消費者保護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分發(fā)日期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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