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瑞典 |
2. | 負責機構:瑞典輻射安全組織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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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激光和脈沖光(譯者注)
ICS:[{"uid":"11.140"}] HS:[{"uid":"90"}] |
5. |
通報標題:瑞典輻射安全局關于激光和脈沖光的法規(guī)與建議頁數:4頁 使用語言:瑞典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a)投入使用的激光必須遵守標準EN 60825-1 b)3B 、4類激光或脈沖光設備接觸眼睛或眼部屬于執(zhí)業(yè)醫(yī)師的職責。作為醫(yī)療或牙科治療、探查的一部分4類激光或脈沖光設備接觸人體屬于執(zhí)業(yè)醫(yī)師的職責。 |
7. | 目的和理由:將激光及使用激光和脈沖光設備對公眾引起的傷害減到最小。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12/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1/08/29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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