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厄瓜多爾 |
| 2. | 負責機構:國家衛(wèi)生法規(guī)、控制和監(jiān)督局(ARCSA)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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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本法規(guī)草案中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厄瓜多爾境內制備、包裝、進口、出口、儲存、營銷、分銷、配發(fā)和/或銷售配方中含有非精神活性大麻或其衍生物的藥品、醫(yī)療器械、加工食品、食品補充劑和化妝品的所有本國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ICS:[{"uid":"11.120.10"}] HS:[{"uid":"1211"}] |
| 5. |
通報標題:關于管制和控制人類使用和消費的含有非精神活性大麻或其衍生物的產品的衛(wèi)生技術法規(guī)草案頁數:18 使用語言:西班牙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通報的衛(wèi)生技術法規(guī)的目的是管制和控制配方中含有非精神活性大麻或其衍生物的藥品、醫(yī)療器械、加工食品、食品補充劑和化妝品。 本法規(guī)草案中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厄瓜多爾境內制備、包裝、進口、出口、儲存、營銷、分銷、配發(fā)和/或銷售配方中含有非精神活性大麻或其衍生物的藥品、醫(yī)療器械、加工食品、食品補充劑和化妝品的所有本國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防止欺詐行為和消費者保護;保護人類健康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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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擬生效日期: 批準之后180天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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