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厄瓜多爾 |
| 2. | 負責(zé)機構(gòu):厄瓜多爾標(biāo)準(zhǔn)化服務(wù)局(INEN) Calle Baquerizo Moreno E8-29 y Diego de Almagro 電話:(+593 2) 382 5960轉(zhuǎn)90 網(wǎng)址:www.normalizacion.gob.ec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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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自帶電動機的手工鋸(HS編碼:8467.22);自帶電動機的手動操作工具(不包括各種鉆頭和鋸)(HS編碼:8467.29)。
ICS: HS: |
| 5. |
通報標(biāo)題:厄瓜多爾技術(shù)法規(guī)(PRTE)第173號“手持式和便攜式電動工具”第一次修訂(1R)草案頁數(shù):11頁 使用語言:西班牙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該通報的厄瓜多爾技術(shù)法規(guī)適用于在厄瓜多爾銷售的下列國產(chǎn)和進口產(chǎn)品: · 手持圓鋸和臺式手持圓鋸。 · 鋸條直徑不超過315毫米的便攜式臺鋸。 · 往復(fù)鋸(夾具鋸和馬刀鋸)。 · 切割木材的鏈鋸。 · 手持式帶鋸。 · 帶鋸帶長度不超過2700毫米、帶輪直徑不超過350毫米的便攜式帶鋸。 · 配有一個粘合加固輪或一個或多個金剛石切割輪的手持切割機。 · 鋸條直徑不超過350毫米的便攜式斜切鋸。 · 鋸條直徑不超過315毫米的便攜式組合(斜切-臺式)鋸。 · 便攜式和組合式臺式磨床。 · 切割磨床。 · 角磨機、直磨機和立式磨床。 · 模具電磨。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biāo)簽;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 8. | 相關(guān)文件: 1. IEC 60745-1:2006,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 2. IEC 60745-2-3:2006/AMD1:2010+AMD2:2012,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3部分:研磨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特殊要求。 3. IEC 60745-2-5:2010,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5部分:圓盤鋸的特殊要求。 4. IEC 60745-2-11:2003/AMD1:2008,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11部分:往復(fù)式鋸(曲線鋸和刀鋸)的特殊要求。 5. IEC 60745-2-13:2006/AMD1:2009,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13部:鏈鋸的特殊要求。 6. IEC 60745-2-20:2003/AMD1:2008,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20部分:帶鋸的特殊要求。 7. IEC 60745-2-22:2011,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22部分:切割機的特殊要求。 8. IEC 60745-2-23:2012,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性——第2-23部分:模具電磨和小型旋轉(zhuǎn)工具的特殊要求。 9. IEC 61029-1:1990,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一般要求。 10. IEC 61029-2-1:1993,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圓鋸的特殊要求。 11. IEC 61029-2-4:1993,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臺式磨床的特殊要求。 12. IEC 61029-2-5:1993,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帶鋸的特殊要求。 13. IEC 61029-2-9:1995,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斜角鋸的特殊要求。 14. IEC 61029-2-10:1998,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2-10部分:切割機的特殊要求。 15. IEC 61029-2-11:2001,便攜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性——第2-11部分:斜角臺鋸的特殊要求。 16. ISO 2859-1:1999/修正案1:2011——按屬性檢驗的抽樣程序——第1部分:按批檢驗的接受質(zhì)量極限(AQL)索引的抽樣方案。 17. ISO/IEC 17020:2012,合格評定——各類檢驗機構(gòu)的運作要求。 18. 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zhǔn)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9. ISO/IEC 17050-1:2004,合格評定——供貨商的合格聲明——第1部分:一般要求。 20. ISO/IEC 17067:2013,合格評定——產(chǎn)品認證基礎(chǔ)和產(chǎn)品認證計劃指南。 該技術(shù)法規(guī)草案將替代下列相關(guān)通報: ? 第G/TBT/N/ECU/178號通報 ? 第G/TBT/N/ECU/178/Add.1號通報 ? 第G/TBT/N/ECU/178/Add.2號通報 |
| 9. |
擬批準(zhǔn)日期:
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后六個月 擬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后六個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機構(gòu):
生產(chǎn)、外貿(mào)、投資和漁業(yè)部(MPCEIP)
質(zhì)量副部
主要咨詢點:
Patricio Fernando Alvarez Chávez
二級咨詢點:
Cristian Eduardo Yépez Jaramillo
Plataforma Gubernamental de Gestión Financiera,
Av. Amazonas entre Unión Nacional de Periodistas y Alfonso Pereira
Piso 8
Bloque amarillo
Quito EC170522
電話:(+593 2) 394 8760,分機:2254;分機:2252
電子郵箱:puntocontacto-otcecu@produccion.gob.ec;puntocontactoecu@gmail.com;palvarezc@produccion.gob.ec;cyepez@produccion.gob.ec
網(wǎng)址:http://www.produccion.gob.ec
www.normalizacion.gob.ec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ECU/24_03812_00_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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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報的厄瓜多爾技術(shù)法規(guī)適用于在厄瓜多爾銷售的下列國產(chǎn)和進口產(chǎn)品:
· 手持圓鋸和臺式手持圓鋸。
· 鋸條直徑不超過315毫米的便攜式臺鋸。
· 往復(fù)鋸(夾具鋸和馬刀鋸)。
· 切割木材的鏈鋸。
· 手持式帶鋸。
· 帶鋸帶長度不超過2700毫米、帶輪直徑不超過350毫米的便攜式帶鋸。
· 配有一個粘合加固輪或一個或多個金剛石切割輪的手持切割機。
· 鋸條直徑不超過350毫米的便攜式斜切鋸。
· 鋸條直徑不超過315毫米的便攜式組合(斜切-臺式)鋸。
· 便攜式和組合式臺式磨床。
· 切割磨床。
· 角磨機、直磨機和立式磨床。
· 模具電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