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美國 |
| 2. | 負責機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2147]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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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飛機發(fā)動機產生的非揮發(fā)性顆粒物;質量(ICS編碼:03.120);環(huán)境保護(ICS編碼:13.020);空氣質量(ICS編碼:13.040);試驗條件和通用規(guī)程(ICS編碼:19.020);航空器與航天器綜合(ICS編碼:49.020)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飛機發(fā)動機非揮發(fā)性顆粒物控制:排放標準和測試程序頁數:13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最終法規(guī);2024年6月24日之前請求評議——該行動采用了測量飛機發(fā)動機非揮發(fā)性顆粒物(nvPM)廢氣排放的標準。通過這項法規(guī)制定,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實施了環(huán)境保護署(EPA)通過的非揮發(fā)性顆粒物(nvPM)排放標準,使制造商能夠在美國按照新的非揮發(fā)性顆粒物(nvPM)排放標準認證發(fā)動機,并履行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根據清潔空氣法案(CAA)承擔的法定義務。 《美國聯邦法規(guī)》(CFR)第40編第1031部分中環(huán)境保護署通過的排放標準是廣泛協調的國際工作以及公眾通知和評論法規(guī)的結果。聯邦航空管理局、環(huán)境保護署、行業(yè)代表和外國認證機構均多年參與其中,最終形成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通過的nvPM標準;環(huán)境保護署隨后在《美國聯邦法規(guī)》(CFR)第40編第1031部分中對其做出了規(guī)定。由于聯邦航空管理局無權更改環(huán)境保護署通過的任何標準,征求意見不會導致對標準的任何實質性更改,或者導致不必要地延遲標準的實施。 因此,聯邦航空管理局認為,沒有必要就此次法規(guī)制定中通過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通知和征求意見,因為聯邦航空管理局無權對環(huán)境保護署通過的標準或程序進行更改;環(huán)境保護署在2022年11月23日頒布這些標準和測試程序之前,已發(fā)布了擬議法規(guī)進行通知和征求公眾意見;G/TBT/N/USA/1831和Add.1——控制飛機發(fā)動機的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和測試程序,EPA-HQ-OAR-2019-0660。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質量要求 |
| 8. | 相關文件: 2024年4月24日《聯邦公報》(FR)第89卷第31078頁;《美國聯邦法規(guī)》(CFR)第14編第34部分: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4-04-24/html/2024-08453.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4-04-24/pdf/2024-08453.pdf 該最終法規(guī)、請求評議的案卷號為FAA-2023-2434。該案卷文件夾可從Regulations.gov網站獲取,網址為: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FAA-2023-2434/document,并可查閱主要文件和證明文件以及收到的意見。還可以在Regulations.gov網站上搜索案卷號獲取文件。世貿組織成員及其利益相關者應向美國TBT咨詢點提交意見。美國TBT咨詢點在東部時間2024年6月24日下午4點之前從世貿組織成員及其利益相關者處收到的意見將與聯邦航空管理局共享,并且如果在評議期內收到,還將提交至Regulations.gov進行備案。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24年5月24日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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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USA/24_02798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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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規(guī);2024年6月24日之前請求評議——該行動采用了測量飛機發(fā)動機非揮發(fā)性顆粒物(nvPM)廢氣排放的標準。通過這項法規(guī)制定,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實施了環(huán)境保護署(EPA)通過的非揮發(fā)性顆粒物(nvPM)排放標準,使制造商能夠在美國按照新的非揮發(fā)性顆粒物(nvPM)排放標準認證發(fā)動機,并履行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根據清潔空氣法案(CAA)承擔的法定義務。
《美國聯邦法規(guī)》(CFR)第40編第1031部分中環(huán)境保護署通過的排放標準是廣泛協調的國際工作以及公眾通知和評論法規(guī)的結果。聯邦航空管理局、環(huán)境保護署、行業(yè)代表和外國認證機構均多年參與其中,最終形成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通過的nvPM標準;環(huán)境保護署隨后在《美國聯邦法規(guī)》(CFR)第40編第1031部分中對其做出了規(guī)定。由于聯邦航空管理局無權更改環(huán)境保護署通過的任何標準,征求意見不會導致對標準的任何實質性更改,或者導致不必要地延遲標準的實施。
因此,聯邦航空管理局認為,沒有必要就此次法規(guī)制定中通過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通知和征求意見,因為聯邦航空管理局無權對環(huán)境保護署通過的標準或程序進行更改;環(huán)境保護署在2022年11月23日頒布這些標準和測試程序之前,已發(fā)布了擬議法規(guī)進行通知和征求公眾意見;G/TBT/N/USA/1831和Add.1——控制飛機發(fā)動機的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和測試程序,EPA-HQ-OAR-2019-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