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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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HS編碼:85162999——電氣空間加熱器
ICS編碼:97.100.10——電熱器
ICS: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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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便攜式電熱器對人體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評估頁數(shù):7;7 使用語言:英語;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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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 在一般禁令程序(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legis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policies/information-regulated-parties-enforcement-approach-general-prohibitions.html)中,便攜式電加熱器已從“表1:相關危害的確認”移至“表2:對人類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評估的評議期”。加拿大衛(wèi)生部分三步確定一類消費品是否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 · 表1:(相關危害的)確認; · 表2:評議期(對人類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評估);以及 · 表3:裁定(人類健康或安全危害通知) 因此,加拿大衛(wèi)生部提議,加拿大的所有便攜式電加熱器必須符合下列標準和測試標準: · CSA C22.2第46-13號(R2018)——電空氣加熱器,或 CAN/CSA E60335-2-30:13(R2018)——家用和類似電器——安全——第2-30部分:室內(nèi)加熱器的特殊要求(采用IEC/CEI 60335-2-30:2009,第五版,2009年11月,附帶含加拿大的偏差事項)或 · 加拿大衛(wèi)生部確定的同等性能標準。 加拿大衛(wèi)生部將該提案中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定義為,一種可加熱周圍空氣和/或物體的電線連接設備,可在多個地點使用。 該提案包括以下設備: · 所有類型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包括但不限于:對流加熱器、風扇加熱器、便攜式底板加熱器、輻射加熱器、充液散熱器式加熱器。 · 既可安裝也可獨立運行的便攜式電加熱器。 · 具有其他功能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如僅風扇模式和空氣凈化功能。 不包括以下設備: · 固定連接的電加熱器。燃燒燃料的加熱器。 加拿大衛(wèi)生部邀請利益相關方在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的咨詢期內(nèi)提出意見。加拿大衛(wèi)生部將在確定是否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時考慮這些意見。 |
| 7. | 目的和理由:加拿大衛(wèi)生部已認定,未配備足夠保護措施防止過熱的便攜式電熱器可能會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并正在就該認定事項征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便攜式電加熱器過熱,進而導致附近物體過熱,會給消費者帶來燒傷或火災危險。 |
| 8. | 相關文件: 關于加拿大衛(wèi)生部對《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中一般禁令的處理方法的信息(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legis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policies/information-regulated-parties-enforcement-approach-general-prohibitions.html) |
| 9. |
擬批準日期:
未說明 擬生效日期: 該評議期(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結束后,加拿大衛(wèi)生部可得出結論,關注的危害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并將該類消費品添加到表3中?;蛘撸绻麤]有足夠的信息得出結論,認為對人類健康或安全存在危險,評估文件將保留在表2的“停止評議”部分,并標明目前不考慮列入表3。在這些情況下,加拿大衛(wèi)生部將繼續(xù)監(jiān)測該危害。一旦被列入表3,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或同等標準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將被禁止作為消費品在加拿大生產(chǎn)、進口、宣傳或銷售,并可能受到合規(guī)和執(zhí)法行動的制裁。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2024年5月19日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法規(guī)文本的電子版可在下列網(wǎng)址獲?。?
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legis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policies/information-regulated-parties-enforcement-approach-general-prohibitions/danger-human-health-safety-assessment-portable-electric-heaters.html(英文版)
https://www.canada.ca/fr/sante-canada/services/securite-produits-consommation/legislation-lignes-directrices/lignes-directrices-politiques/information-parties-reglementees-approche-application-generales-prevues/evaluation-danger-sante-securite-humaines-radiateurs-electriques-portatifs.html(法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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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禁令程序(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legis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policies/information-regulated-parties-enforcement-approach-general-prohibitions.html)中,便攜式電加熱器已從“表1:相關危害的確認”移至“表2:對人類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評估的評議期”。加拿大衛(wèi)生部分三步確定一類消費品是否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
· 表1:(相關危害的)確認;
· 表2:評議期(對人類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評估);以及
· 表3:裁定(人類健康或安全危害通知)
因此,加拿大衛(wèi)生部提議,加拿大的所有便攜式電加熱器必須符合下列標準和測試標準:
· CSA C22.2第46-13號(R2018)——電空氣加熱器,或
CAN/CSA E60335-2-30:13(R2018)——家用和類似電器——安全——第2-30部分:室內(nèi)加熱器的特殊要求(采用IEC/CEI 60335-2-30:2009,第五版,2009年11月,附帶含加拿大的偏差事項)或
· 加拿大衛(wèi)生部確定的同等性能標準。
加拿大衛(wèi)生部將該提案中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定義為,一種可加熱周圍空氣和/或物體的電線連接設備,可在多個地點使用。
該提案包括以下設備:
· 所有類型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包括但不限于:對流加熱器、風扇加熱器、便攜式底板加熱器、輻射加熱器、充液散熱器式加熱器。
· 既可安裝也可獨立運行的便攜式電加熱器。
· 具有其他功能的便攜式電加熱器,如僅風扇模式和空氣凈化功能。
不包括以下設備:
· 固定連接的電加熱器。燃燒燃料的加熱器。
加拿大衛(wèi)生部邀請利益相關方在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的咨詢期內(nèi)提出意見。加拿大衛(wèi)生部將在確定是否對人類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時考慮這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