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印度尼西亞 |
| 2. | 負責機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IR)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NADFC)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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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食品
ICS:[{"uid":"67."}] HS:[{"uid":"16"},{"uid":"17"},{"uid":"18"},{"uid":"19"},{"uid":"20"},{"uid":"21"},{"uid":"22"}] |
| 5. |
通報標題:2011年的關于在加工食品標簽和廣告上控制聲明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局長法規(guī)No.HK.03.1.23.11.11.09909頁數(shù):46頁 使用語言:馬來語、印度尼西亞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本法規(guī)取代了2005年的關于功能性食品控制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局長法規(guī) No.HK.00.05.52.0685。由于加工食品標簽和廣告上的聲明必須是正確的、非誤導性的,并且必須予以控制,因此本法規(guī)應當視為涉及這些項目??梢杂米骷庸な称返穆暶鞣譃槿N類別:營養(yǎng)聲明、健康聲明,以及血糖指數(shù)聲明。在其標簽和廣告上放置聲明的加工食品必須達到每一份餐攝入量不超過: 1.13克總脂肪 2.4克飽和脂肪 3.60毫克膽固醇 4.480毫克鈉寫上聲明的加工食品必須根據(jù)本決議附件,提供諸如營養(yǎng)成分表、名稱、使用信息、物質使用警告的信息,以及諸如最大食用量和必須避開該產品的人群的其它信息。除了在本法令附件中列出的那些之外,成分和/或聲明可以提交該局領導評定。要求是: 1.與國家關于健康和營養(yǎng)的政策相一致; 2.不涉及個人疾病的治療和預防; 3.不鼓勵錯誤的飲食方式; 4.在總膳食,尤其是在健康聲明的基礎上,以及 5.真實和非誤導性的。該評定將由技術顧問和/同行審議組進行。該評定程序在本法規(guī)的附件中提到。其它規(guī)定:除非在其它法規(guī)中另有規(guī)定,否則禁止提及打算供嬰兒食用的加工食品的聲明、其它功能性聲明,以及減少年齡在1-3歲的兒童疾病危險的聲明。禁止的聲明涉及: 1.聲明任何一種特定食物將提供必需營養(yǎng)素的充足來源; 2.利用消費者的恐懼心理; 3.促使消費錯誤的食用特定類型的加工食品和/或 4.說明營養(yǎng)素或成分可以預防、治療或治愈疾病。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消費者,防止加工食品標簽和廣告上不符合安全、質量和營養(yǎng)要求的聲明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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