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新加坡 |
| 2. | 負責機構:國家環(huán)境署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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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所有“非道路用柴油發(fā)動機”(ORDE)。ORDE是配備柴油發(fā)動機作為主要或輔助原動機的所有設備或機器。不屬于此定義的在船舶、鐵路、機車和飛機中使用的柴油發(fā)動機,以及在陸路交通局注冊的供道路用的車輛中使用的柴油發(fā)動機。ORDE的例子包括: (a) 工業(yè)鉆機、壓縮機; (b) 包括輪式裝載機、推土機、履帶式推土機、履帶式裝載機、卡車式裝載機、非公路用卡車、液壓挖掘機、高空升降機的建筑設備; (c) 包括輪式攤鋪機、平地機、壓路機、瀝青滾平機的道路施工設備; (d) 包括真空吸塵器和機械掃路車的養(yǎng)路設備; (e) 旋轉式翻土機; (f) 由柴油發(fā)動機驅動的自力推進車輛(包括拖拉機); (g) 包括叉車、集裝箱裝卸叉車、正面吊車的材料處理設備; (h) 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和塔式起重機; (i) 包括備用發(fā)電機的發(fā)電機;以及 (j) 所有輔助柴油發(fā)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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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i)2012年的環(huán)境保護和管理(非道路柴油發(fā)動機排放)法規(guī)(5頁,英語) 從2012年7月1日起,將增加上述法規(guī),以執(zhí)行進口供新加坡使用的非道路柴油發(fā)動機強制性排放標準(5頁,英語)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從2012年7月1日起,所有進口供在新加坡使用的ORDE必須遵照美國第II層目標、歐盟第II階段目標或日本第I層目標的排放標準(見表)。凈功率kW排放標準 > 560 美國第二層目標 130 < P < 560 美國第二層目標 歐盟第II階段目標 日本第I層目標 75 < P < 130 美國第二層目標 歐盟第II階段目標 日本第I層目標 37 < P < 75美國第二層目標 歐盟第II階段目標 日本第I層目標 19 < P < 37美國第二層目標 歐盟第II階段目標 日本第I層目標 <19 美國第二層目標日本第I層目標 從2012年7月1日起,如果ORDEs是在新加坡使用,所有ORDEs的進口商必須(以測試報告的形式)向國家環(huán)境署出示進口的ORDEs符合上述表格中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證明。 使用在2012年7月1日之后進口的不符合上述表格中的排放標準的ORDE是違法的。 |
| 7. | 目的和理由:目標:為了環(huán)境保護和節(jié)約的目的邏輯依據(jù):PM2.5(2.5微米以下的顆粒物)是在新加坡值得關注的污染物。2011年的環(huán)境PM2.5水平高于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關于PM2.5的準則。ORDEs是環(huán)境PM2.5的促成因素。通過關于ORDEs的強制性排放標準將降低環(huán)境PM2.5水平。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12/07/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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